面对国外反倾销,中国铁合金行业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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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刘建伟

  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统计,截至2004年年中,国外对我出口铁合金共提起了12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硅锰铁、硅铁、钼铁和钒铁4项产品。这些案件是由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印度、印尼6个国家(地区)提起的(详见附表),其中最早的案件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1991年日本对硅锰的反倾销),其他大部分案件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近几年来涉及我铁合金的案件较少。这些案件直接涉案金额约5亿美元,如果考虑到反倾销措施执行期较长的因素,国外反倾销可能影响我几十亿美元的铁合金出口。如果将与上述铁合金用途相近的一些金属锰、镁、硅等产品包括在内,国外反倾销案件数量则超过20起。在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组织下,国内企业参加了大部分国外反倾销案件的应诉。根据目前有统计的7起案件情况,我方在应对国外对我铁合金反倾销案中尚未有一起案件取得全胜,但在这7起案件中保住市场的有6起,占应诉案件的86%。截至目前,国外对我出口铁合金仍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有:欧盟对我钼铁,美国对我钒铁、硅锰,韩国对我硅锰反倾销案。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涉及铁合金的保障措施、反补贴等其他国外贸易救济案件。
  铁合金是我国五矿产品中遭到国外反倾销较多的一类商品。其中,硅锰是被反倾销最多的单项商品,曾先后被美国、日本、欧盟、韩国和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其次是硅铁,也曾先后被美国、欧盟和印度反倾销。
  反倾销与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殊保障措施案件(或称‘特定商品过渡性保障措施’)一起,习惯上被称作国际贸易保护案件,或“贸易救济案件”,其中反倾销是最主要的案件形式。据世贸组织统计,近年来国际间贸易保护案件中反倾销案件的数量大约占了全部贸易保护案件数量的80%~90%。
  反倾销从根本上说是不同国家企业间商业利益冲突的体现:其根本目的是进口国企业运用法律武器排除进口产品的竞争,其方式是要求本国政府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采取其它进口限制措施。面对国外反倾销,中国铁合金企业值得关注以下问题:
  一、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最近,社会各界及国内各种媒体非常关注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如最近欧盟拒绝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美国召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听证会,新加坡、泰国和南非等国家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等都成为各界及业内关注的焦点。实际上,“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从反倾销当中引发的一个问题。
  判断一项产品在国外市场是否倾销,核心问题是价格比较:一般来说,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该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价格,就构成倾销。当然,进行上述比较还必须将价格构成进行调整,以便使其具有可比性。
  但在这个价格比较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却往往会遇到一个特殊的难题,即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目前,仍有很多国家不承认中国及中国企业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并按市场经济规则运作的。因此,在判定中国产品是否倾销时不是使用中国产品的实际国内销售价格或成本为依据,而是使用一个所谓“替代国”的价格作为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人为地导致中国产品在很多案件中被裁定“倾销”。
  近年来,我国政府、行业组织及参加应诉的企业就争取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做了大量工作,也有新西兰、新加坡、泰国等一些国家已经承认了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加拿大针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也对其反倾销法规进行了相关修改。但现在看来,要欧美等主要贸易伙伴在反倾销问题上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还存在不少障碍。从2004年6月美国、欧盟分别就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发表的看法上看,对这一问题目前还不能盲目乐观。
  另外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积极争取外国承认我“市场经济地位”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到得到它之后可能带来的一个“副作用”,即反补贴调查。根据国际通行规则,反补贴调查只能针对“市场经济国家”。因此,中国被承认为“市场经济国家”后,针对中国产品的反补贴案件就会从无到有。最近,加拿大就对中国两种产品提起了反补贴调查。
  二、我国铁合金出口遭受国外反倾销风险分析
  近几年,国外对我铁合金产品反倾销案件不多,也没有发生保障措施等其他贸易保护案件,但我们不能放松警惕。国内产能增加,国际、国内钢铁产业调整甚至降温等因素都有可能导致国外对我铁合金新一轮反倾销。
  近期国外对中国铁合金反倾销案件数量较少的原因主要是受一段时间以来国际市场铁合金供求关系影响,特别是由于国内钢铁业高速增长和产品结构调整,对铁合金需求增加,加上国际市场与钢铁有关的原材料供应偏紧等原因,都造成铁合金供销两旺,价格上升,出现了多年未见的市场行情,这种“供销两旺”的局面使得国外反倾销风险相对较低。此外,针对一些产品原有的国外反倾销措施目前仍未失效(或通过“日落复审”程序后延长了执行期),所以自然不会再有反倾销,如欧盟对我钼铁、韩国对我硅锰等的反倾销措施仍在继续实施。但从长远看,对铁合金遭遇国外反倾销的风险不容低估。
  作出这一判断的依据是:
  1.中国铁合金产品价格相对较低,对国外同类产品的价格压力较大。这主要是由于中国劳动力、资源方面存在的价格优势造成产品成本较低,在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投入往往也远比国外企业少。
  2.中国铁合金产量大,在国际市场上影响较大。被一些国家视为潜在的威胁。 
  3.产业集中度不高,低水平重复建设,容易诱发出口环节当中的不健康竞争。而竞争的手段又往往是简单的价格竞争。另外,产品附加值不高等原因也是造成中国产品价格偏低、易遭国外反倾销的原因之一。
  4.由于某些国家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裁决中,采取“替代国”等不公正做法,很容易通过反倾销指控达到将中国产品挤出本国市场的目的。而中国企业在遇到国外反倾销时往往又不能积极参与应诉,因此刺激了其他国家的生产企业使用反倾销手段限制中国产品。
  5.总体上讲,中国处于国外反倾销的高发期,遭反倾销的案件数量一直高居各国榜首,涉及中国产品的案件占了全球反倾销案件总数的1/7,大大高于中国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份额。2001~2003年,国外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每年均达到47、48起,案件数量更是高达同期国际反倾销案件总数的20%左右。在国外反倾销所涉及的产品中,化工、五金及矿产品等初级加工产品是遭遇这类案件最多的。这种趋势估计还将保持一段时间。
  上述这些容易诱发国外反倾销的因素中,既有中国产品出口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也有中国铁合金产品的特殊原因。只要这些情况还继续存在,国外对我铁合金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就不可能消失。实际上,中国铁合金行业存在的上述问题在短期内恐怕不会得到根本上的改观。因此,切不可因最近一段时间铁合金市场的良好势头而放松对铁合金被外国反倾销的警惕。
  从2004年4月起,大多数铁合金市场价格均呈下跌态势。特别是国家为了防止经济过热采取了经济宏观调控措施,包括紧缩银根,对违规新建钢铁企业进行取缔等等,使国内经济增长幅度减缓,导致国内铁合金需求量下降。另外,由于2003年铁合金市场的火爆行情,刺激了国内许多铁合金企业加大生产能力,一些已经停产的企业也逐步恢复了生产,使得铁合金供应量增长迅速,出现了供大于求的局面。可以想见,只要铁合金市场的波动不可避免,国际反倾销或其他贸易保护案件的风险也不可避免。

  三、国外反倾销对我铁合金出口影响大,必须重视反倾销预警工作
  1.国外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案件对中国铁合金企业的影响可能是“致命性”的。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国内企业对国外反倾销认识水平大大提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在组织涉案企业应诉过程中,大部分企业都能积极参加应诉。但我们也看到,一些企业尚没有充分认识到国外反倾销可能给本企业带来的严重影响,特别是一些生产企业,总认为反倾销离自己很远,甚至在没弄清什么是反倾销的情况下就轻易放弃应诉,从而丢掉了市场。实际上,对一些企业来讲,反倾销很可能是“致命性”的。
  (1)对涉诉产品及其生产、出口企业的影响立竿见影。反倾销调查的直接后果可能是对出口产品加征进口附加关税,其税率往往较高,会直接导致出口受阻;加之反倾销有一定突发性,一些案件是在企业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立案调查的,企业准备和调整市场策略的时间不足,甚至措手不及,这也会导致反倾销后果更加严重。
  一项反倾销措施的执行期较长(一般为5年,经过复审可延长至10年甚至更长时间),因此,对企业出口的影响不仅是严重的,而且是长期的,甚至会导致某一中国产品被彻底挤出一国市场。
  (2)反倾销的连锁反应。某一中国产品在一国遭到反倾销后,很可能导致其他国家也对同一产品提起反倾销,特别是在中国企业遇到第一次反倾销时不积极应诉或应诉不力的情况下,就更会刺激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生产商运用反倾销手段排挤中国产品。在某些情况下,其他国家对中国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是出于防止出现“贸易转移”的考虑,即担心一旦中国产品被某国反倾销,就有可能大量转移到本国市场,冲击本国产业。
  (3)应诉程序繁琐、投入人力多,花费较大。应诉中不确定因素较多--如“市场经济地位”和“替代国”问题。
  对那些产品单一,出口依赖度大的企业,一项反倾销措施就可能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有些反倾销案件不是从主销市场开始的,但如果不认真对待,也可能造成“遍地开花”的严重局面。因此,我们对反倾销的严重性应有足够的重视,争取早预警,防止案件的发生,或将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2.如何做好反倾销预警工作
  对反倾销指控的预防应以调查为基础。对中国铁合金产品的主要出口国家(地区),应逐步建立该国生产情况、市场消费构成及价格变化的预测分析系统,对可能发生的贸易争端提前预警。利用进口商收集市场信息或聘请律师密切注意市场动态和该国生产企业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映,特别是对那些有迹象表明即将被国外起诉的商品,应及时采取相应对策,如减少出口数量,提高出口价格,必要时还可以通过组团出访,拜访相关企业和协会等组织,使双方的矛盾能够通过协商得到解决,尽可能地避免反倾销调查。 
  对具体企业来说,判断反倾销风险要关注的问题有:
  (1)外国竞争对手的情况
  从进口国的角度讲,在国内产业情况不佳的时候,进口国就容易启用反倾销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企业需要了解的事项有:进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情况、中国产品及进口国本国产品市场份额变化情况、进口国产业有无开工不足、利润下降、库存增加,甚至职工大量失业和工厂面临倒闭等情况。在很多情况下,进口国产业在提起反倾销前会对进口产品的冲击发出抱怨(如在媒体上发表文章等),有时会直接找到中国相关企业或行业组织,甚至向中国政府提出意见,或提出磋商请求(在日本、韩国对我反倾销案中经常有这种情况)。另外,起诉方在正式提出起诉前我方也可能通过有关途径了解到一些信息(如律师的渠道),这些都为我们的预警工作提供了条件。
  (2)本企业、本国产品出口的情况
  要注意短期内本企业的商品是否出口增长过快,同时价格较低或出现下降(绝对低价或相对低价)。另外,其他中国企业的做法以及行业中存在的某些不规范贸易行为(如低报关,在已有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规避或吸收反倾销税等)也值得关注。
  (3)进口国整体政治经济环境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也可能导致贸易保护案件的发生。当整体经济情况较好时,反倾销案件相对较少;整体经济情况恶化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外一些经济状况不景气的行业就可能把进口产品当作“替罪羊”。
  四、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
  1.面对国外反倾销,应本着积极应诉、顽强抗辩的原则积极应对
  (1)反倾销案件的特点决定了“不应诉必然丢掉市场”;  
  反倾销是一种法律诉讼程序,如果被指控方不应诉,则对方国家政府有权使用所谓“最佳可获得信息”来直接裁决,而这种“最佳信息”往往是起诉方提供的对我方最为不利的数据。其裁决结果将会对被诉产品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因为,不应诉是“不战而降”。这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完全失去起诉国市场。同时还极有可能造成其他国家(地区)对同一产品反倾销指控的连锁反应,使这一产品的国际贸易机会大大减少。
  (2)如何看待反倾销及反倾销应诉的高额费用支出;
  与市场风险、金融风险等一样,反倾销也是贸易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的问题,是扩大出口,占领别国市场所要付出的代价。不要一听说国外反倾销就认为是“贸易保护主义”,应以平常心对待。反倾销不是追究中国企业的责任,而是决定涉诉产品还能否继续出口的调查,应诉反倾销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自己产品的出口市场,因此,应诉所支付的费用也应纳入公司开拓市场的费用成本,而不能完成看成是“额外开支”。
  (3)应诉国外反倾销还可能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当中给予中国企业“分别裁决”待遇,即不同的应诉企业可能得到不同的反倾销裁决结果,而不是像过去一样,所有的中国企业都被裁定一个“统一税率”,这从某种意义上说给中国应诉企业提供了一个通过应诉取得出口竞争优势的机会。有些企业看到并抓住了这个把反倾销“坏事变好事”的机会,通过积极参加应诉,取得了较低的反倾销税率甚至零税率,而其他竞争对手则由于未应诉或是应诉结果不理想丧失了竞争机会。
  另外,在国外对我出口产品作出反倾销裁定后,也可以通过申请复审的机会申请得到“分别裁决”待遇,并通过复审应诉降低或取消反倾销税率。这种通过复审的机会争取分别裁决待遇的做法也可以使企业在某一商品在国外遭到反倾销时取得比其他企业好一些的竞争条件,而且参加复审应诉与参加反倾销原审调查相比,企业可以有更多的时间进行准备。
  由于存在上述这些情况,通过反倾销应诉实际上可以争取到出口竞争的优势地位,特别是对一些出口过程恶性竞争比较严重的产品来说,反倾销应诉也不妨是一种排除恶性竞争,保护比较正规的企业的一种手段。
  2.具体应诉程序
  案件预警-起诉(立案)-相关进出口商会召开应诉协调会-确定应诉方向-回答调查问卷-接受调查当局实地核查-初步裁决-书面抗辩及听证会-最终裁决-(后期协调)-(复审)。
  五、应关注反倾销以外的其他国外贸易救济案件
  近一年多以来,国外对我出口产品的特殊保障措施案件(有些国家又称“特定商品过渡性保障措施”或简称“特保”案件)以及反补贴案件从无到有,而且有蔓延的可能性。尽管目前这类案件还没有涉及铁合金产品,但由于这两类案件与反倾销相比对我产品出口的影响可能更大,因此值得企业关注。
  如“特保”案,它最大的特点就是程序简单,对中国产品的限制更是“立竿见影”。只要一个世贸组织成员的企业要求限制中国产品保护本国(地区)产业,则所在国(地区)政府即可立案进行调查,而且经过一个比较简单的程序就可以裁定对中国产品采取提高关税或进行配额限制等限制进口措施。 “特保”措施不需要证明中国产品在出口过程中存在不公平贸易行为,如低价倾销等,只要证明中国产品给进口国造成了“市场扰乱”即可对其采取限制措施。“特保”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仅仅是针对中国产品的措施,对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没有这样的规定。中国入世两年多以来,已经有美国、欧盟、印度、秘鲁等成员对我10种产品启动了“特保”调查,总涉案金额达3.25亿美元,其中有部分案件已经开始采取措施。
  而反补贴案件,虽然目前仅有的2起案件都还处于调查阶段,结果也很难预料,但由于反补贴案件调查过程中要涉及相关企业以在地区及中央政府的种类政策,因此应诉难度相当大,且应诉的结果可能对今后其他案件的审理带来重要影响。
  六、在必要时要使用反倾销武器,坚决维护国内产业的权益 
  前一阶段,国内铬铁生产企业反映来自南非、印度等国的铬铁在我国市场上低价倾销,已给我国铬铁产业造成损害。对此,国内产业曾积极准备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本产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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