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如何跨越绿色贸易壁垒(二)
查看次数:2278  加入日期:2004/11/23【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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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贸易壁垒   出现的时代背景   (一)根源于生态环境的国民健康保护的需要   绿色贸易壁垒最早产生于环境税问题。最早是由剑桥大学的庇古教授提出的,强调通过国家税收解决市场的不公正问题。环境税在国外最早征收的就是环境关税。20世纪60年代,随着工业化的迅速发展,许多发达国家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生存和发展受到了威胁。环境保护,成为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和基础。1972年,联合国首次举行人类环境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发展与环境问题,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开始从单一追求经济效益方式转变为追求“经济、社会、环境”三个目标效益平衡的发展模式。发达国家公众环保意识普遍提高,对衣食住行的条件、用品的卫生和安全的要求日益严格,迫使发达国家政府通过立法对生活用品的卫生和安全要求予以保证,从国外进口的产品当然不能例外。   (二)世贸组织对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持肯定态度   世贸组织负责实施管理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规定成员方政府有权采取措施,以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确保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剂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携带疾病而造成的伤害。为此,世贸组织成员可采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但要非歧视地实施,保持透明度,对达到要求的出口成员产品等同对待,不可根据有害生物风险程度确定本身的保护水平,对发展中成员设立这些措施时,应于特殊考虑,并在技术上予以援助。该协议强调,在设立和实施这些措施时,应予特殊考虑,并在技术上予以援助。该协议强调,在设立和实施这些措施时,要把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三)发展中国家环保意识与相关法规滞后   因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处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自国民对衣食住行质量和生活用品安全与卫生的要求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因此,发展中国家从整体上环保意识谈薄,相关法规落后,有的国家甚至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的发展,有的还成了发达国家的“垃圾场”。一些重视环保的发展中国家也因财力不足、检验技术落后,缺乏对产品标准的科技检验手段,产品难以达到发达国家的要求,难以跨越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6年颁布了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为世界各国企业建立实施一整套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使企业在各项活动、产品和服务中消除环境污染提供了依据和方法。发达国家已有近万家企业获取它的认证,而发展中国家获取认证企业寥寥无几。   (四)竞争的压力   在国家消亡之前,世界各国为了本国的利益,通过各种手段,在对外贸易中采取“奖出限入”措施,进行扩大市场的竞争。世贸组织建立以后,世贸组织成员关税下降,非关税措施受到了抑制和规范。   为了在竞争中取胜,世贸组织成员,尤其是发达国家成员有意利用世贸组织协议下允许的“绿色贸易壁垒”作为竞争手段,成为限制进口,保护国内市场坚实的壁垒。以美国为例,2002年1至3月,被药品管理局扣留的进口产品共计为12025批次,涉及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其中被扣产品超过20批次以上的有30个国家和地区;扣产品超过50批次以上的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被扣产品中,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占被扣产品总批量的60%以上,发达国家占35%。此外,为了竞争的需要,发达国家媒体还有意夸大、渲染竞争对手产品环保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实施过份苛刻的“绿色贸易壁垒”寻求根据。   绿色贸易壁垒的   法律依据   绿色贸易壁垒作为一种贸易壁垒,其存在的法律形式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国际公约   国际上已签订了150多个多边环保协定,其中将近20个含有贸易条款。大多数国际公约和多边协定明确规定可以将贸易限制措施作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限制措施,这也是当今国际环境保护的一项新趋势。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中的环境壁垒。例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除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发展中国家停止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的物质,虽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设定的一些宽限期和资金技术条款,但由于发展中国家科技水平大大低于发达国家,难以在短期内生产出符合公约规定的替代产品,相关产品的出口受到严重制约。以往国际环境保护都是软法,号召人们进行相应行为;但是现在实际上是将环境壁垒作为一种制裁措施。   (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绿色贸易壁垒的协议   多边贸易协议中的环境壁垒突出的表现在WTO允许其成员在遵守WTO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为达到保护某些自然资源或濒危物种的目的,采取适当的贸易限制措施。《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的宗旨中有“保护环境”一项,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中规定,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可以采取进出口限制措施,而不履行关贸总协定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是《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协议),并设置专门机构,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此外还设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 ironment)负责审议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及其影响。   根据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简称《SPS协议》)的有关规定,WTO成员有权采取如下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1)保护WTO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或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2)保护WTO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   (3)保护WTO成员领土内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4)防止或控制WTO成员领土内有害生物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其它损害。   上述措施总称为SPS措施,具体包括:所有相关的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是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验、检查、出证和批准程序;各种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的或与在运输过程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与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等。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明确承认每个成员有制定保护人类生命与健康所必须的法律、规定和要求的主权,但是保证这种主权不得滥用于保护主义,不能成为贸易壁垒和惩罚措施。协议规定各成员政府有权采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但只能在一个必要范围内实施以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而不能在两个成员之间完全一致或相似的情况下,采取不公正的差别待遇。   协议鼓励各成员根据国标标准、指导原则和规范来建立自己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每个成员政府可以采取比有关国际标准更严格的卫生与植物检验检疫措施,但要陈述其科学证明的理由或证明有关国际标准达不到该成员认为合适的健康保护水平。各成员政府应在经济和技术上符合要求的情况下选用那些贸易限制性最小的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这样可以保证在健康保护水平合适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最多数量和种类的食品,为生产者提供最佳的安全投入并促进合理的经济竞争。   协议规定各成员应确保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是依据适应环境对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风险合理,并考虑到由有关国际组织制订的风险分析结论。在进行风险分析时,应考虑现有的科学依据;有关的工序和生产方法;有关检疫、抽样和测试方法;某些病害或虫害的流行;病虫害非疫区的存在;有关的生态和环境条件;以及检疫或其他处理方法。许多政府已经在其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管理方面使用了风险分析。各成员应向其他成员通报其限制贸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要求,并设立咨询点提供更多的信息。上述措施将为制订国别标准提供一个良好的基础,有利于保护消费者以及贸易伙伴的利益,防止通过不必要的技术要求来实行隐蔽的保护主义。   其二是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确保每个成员都有权出于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及健康,保护环境,制订并维护其认为合适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可以有极大的灵活性,并采取必要措施来保证这些保护水平的实现。   其三是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规定,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可以采取限制措施。   绿色贸易壁垒的功能有积极的部分,也有消极的部分,总体上讲,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因为环境保护水平比较高的国家往往是经济发达国家,在同一标准下发达国家往往占有比较优势的地位。积极功能是对全球环境保护具有不可否认的意义,另一方面也可以推动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工作,事实上也对发展中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等方面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三)国内法规则中的环境壁垒   各个国家的国内法从商品的不同方面对进口采取限制措施,尤其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出过高的要求,比如在商品的技术指标、商品生产方法、商品的包装、有害物质含量(如农药、化肥的残留量)等方面。 薛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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