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华反倾销案案例分析
查看次数:3892  加入日期:2005/1/20【关闭窗口
页面功能:【字体: 】 视力保护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案件名称: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钼铁反倾销案
案件档案:
立案日期:2000年11月9 日                《官方公报》号:C320, 09.11.2000, p.3          
涉案产品范围: 原产于中国的钼铁合金。该产品是铁合金的一种, 其中钼的含量在45%到80%之间, 余下的部分是铁和少量的杂质。
调查期间:1999年10月1日至2000年9月30日
中国应诉企业:
— Tianjin The Leader Group Co. Ltd, Tianjin, and the related producer Tianjin Defu Ferroalloy Co. Ltd, Tianjin,
— Xuzhou Huanyu Special Alloy Co. Ltd, Xuzhou,
— Jinzhou Sing Horn Enterprise Co. Ltd, Jinzhou, and its related trader Sing Horn Import Export Co. Ltd,
— Jinzhou Sanda Ferro-Alloys Co. Ltd, Jinzhou, with the related domestic producer Jinzhou Chengguang Ferro-Alloys-Industry, Jinzhou,
— Fushun Shunkang Molybdenum Industry Co. Ltd, Fushun;
— Nanjing Metalink International Co. Ltd, Nanjing, and its related company Xinzyuan Co. Ltd, Nanjing;
— 共11家,10家要求给予市场经济地位
临时反倾销措施裁决: 2001年8月8日           《官方公报号》:L214, 08.08.2001, p.3
终裁日期:2002年2月6日
终裁结果:全中国范围内企业征22.50%反倾销税;   《官方公报号》:L35, 06.02.2002, p.1;
案件目前状况:正在征税
日落复审日期:2007年2月7日
案件分析:
【导读】
2001年8月8日,欧委会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钼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根据各应诉企业的不同情况,欧委会分别对中国企业裁定了3.6%至26.3 %的临时反倾销税税率。在临时反倾销措施公告里,欧委会只给予了10家应诉企业中的一家-Nanjing Metalink International Co. Ltd, Nanjing-市场经济地位, 给予了其中三家单独税率。但在终裁中,欧委会撤销了上面的裁定,最终只给予了所有中国企业同样的反倾销税率22.5%.
【本案分析】
1. 市场经济地位和单独税率问题
(1) 临时反倾销措施裁决中市场经济地位和单独税率的给予
在临时反倾销措施裁决中,欧委会决定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的只有一家企业, 因为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等各个方面都符合《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2(7)(A)条中设置的五个方面的要求。(参见85期《WTO与国际经贸观察》中的详细叙述)
其他公司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如下:(有的公司缺陷不止一种)
(A)其中4家公司提交的问卷答复不完整或不完善,缺乏足够信息和证据以使欧委会进行考察和考虑。具体来说,这些公司没有提供审计报告和取得固定资产的信息以及固定资产现值的信息。
(B)其中3家公司被发现在运作上有一定程度的政府干预。这种干预的形式各有不同,有的是直接对公司管理的干涉,有的是对公司的商务活动加以限制,有的干预了公司的主要原材料的买入价格。
(C)其中5家公司的会计活动与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不符。
(D)其中3家公司的问题在于过去的非市场经济运作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公司财产的取得的评估。具体的说,这些公司对财产的任意评估严重扭曲了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
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9家企业同时也提出了单独税率申请。在决定是否给予单独税率时,欧委会首先否决了4家没有提交完整材料的企业的单独税率资格。随后,对于提交了足够材料证明自己的出口活动没有受到政府干涉的3家企业,欧委会决定给予它们单独税率。
(2)终裁中市场经济地位、单独税率的撤销
在终裁中,欧委会决定撤销临时反倾销措施裁决中已经给予的一家公司的市场经济地位和其他三家公司的单独税率待遇。
在终裁判决中,欧委会陈述其决定是基于下面的原因:
“在欧委会刚刚发布临时反倾销公告后,中国五金化工商会就组织出口量占全国70%的25个生产商召开了一次会议并设立了一个钼及钼产品协调小组。大部分参加会议的涉案产品生产商和出口商都没有在本次反倾销调查中应诉。该协调小组的组长是由政府委任的,副组长即被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的代表。在本次会议中,主要议题就是就钼和钼产品的出口设置一个价格和数量限制并分配出口配额。在临时反倾销裁定中获得较低反倾销税的企业获得较高的出口配额。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的税率较底(3.6%),它因此获得了很高的出口配额,该配额甚至超出了该公司的生产能力。另外,该小组还将避免反倾销税作为自己的目标之一。”
对上面的事件,应诉企业和商会随后提交抗辩承认这些企业成立了一个行业自律组织,通过了自律决定,但没有政府部门的介入,也不需要政府部门的批准,因此欧委会不应认为有政府干预的存在。但是,欧委会认为该配额的安排显然违背了自由决定出口的原则,商会组织该活动并与若干国有企业达成协议明显反映了国家的干预,并且该协议中清楚指明了一些生产商想通过获得低税率的生产商处出口涉案产品的意图,是一种明显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因此,欧委会决定取消应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和单独税率待遇,在全中国适应统一税率22.5%。
2. 替代国的选择
   欧委会选择美国作为本次调查的替代国。
3. 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以及两者的比较
在临时反倾销措施裁决中,欧委会特别提到了唯一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计算问题。欧委会认为,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由于该企业是通过关联贸易商进行出口的,欧委会将会用中国市场上独立客户而非关联贸易商所支付的价格作为部分类似产品类型正常价值的确定基础。
其他应诉企业在初裁和终裁前均提出中国企业在环境保护的成本上低于美国企业,欧委会应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对美国提供的数据作出调整。但欧委会认为美国企业对钼的利用律高于中国企业,因此可以在至少是一定程度上抵消环境保护的支出。在没有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欧委会拒绝对此进行调整。
4. 损害
欧委会在调查中发现原产自中国的钼铁在1997年到调查期内数量增加了70%,市场占有率从34%猛增到49%。因此得出结论:损害及因果关系成立。
【简评】
国外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调查对中国企业是极为不公平的,因为一般的中国企业根本没有能力以百分之几十甚至百分之几百的幅度对外进行倾销。在反倾销应诉中,企业生产、出口等信息的提交对应诉效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本案中部分企业就是由于提交的信息不完全,完全失去了市场经济地位和单独税率待遇的被审核资格。另外,既然应诉反倾销调查,就应当尽量在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和抗辩,超出一定的范围,可能给以调查机关以口实,从而招致更加不利的结果。

 

 [ 关闭窗口 ]   
·市商务局将开展商贸企业法律服务活动
·关于开展欧盟《生物灭杀剂法规》应对培训的…
鞋革
眼镜
泵阀
服装
低压电器
箱包
请选择信息类别
请输入文章关键字

航班查询

列车查询

公路查询

酒店查询

天气预报

话费查询

邮政查询

万年历

违章查询
Copyright © 2003-2024 fairtrade.gov.cn,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温州市商务局
址址:中国浙江省温州市黎明西路236号国贸中心19楼
Tel: 86-0577-88862863 Fax:86-0577-88840575
备案号:浙ICP备06005210号
技术支持:思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