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对华出口产品“双反”调查
查看次数:3919  加入日期:2009/7/21【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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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1,美国对我铜版纸产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拉开了对中国产品“双反”的序幕。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双管齐下的调查,已成为近两年来美国对付中国产品的主要贸易手段,也成为了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最大和最凶悍的“拦路虎”。这起“双反”调查第一案于200710月以中国企业的胜诉而告终。回顾并分析美国近两年针对中国产品的“双反”调查情况,使中国企业在对美出口中,注意“双反”调查的发生,从而有所启示,并积极应对。

美国商务部随意改变游戏规则

1984年,美国商务部通过一项政策,即反补贴法律不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该政策于1986年由联邦上诉法庭在乔治敦钢铁案中得到确认,并作为案例。

美国商务部对我国铜版纸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后,我国商务部就此发表谈话,指出美国的这一做法“既不符合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也违背了美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已经构成了对中国产品的双重歧视”。因为美国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在他们设定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对我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与他们自己制订的反补贴法律不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是自相矛盾的。但美方不顾中国政府和有关方面的交涉,改变了其23年的一贯做法,于2007330宣布对中国实施反补贴法。

美方在调查中存在着明显不公正的问题

1.判定是否存在补贴的基点不合理

美国商务部将中国所有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均视为“政府政策贷款计划”项下的政府补贴,而非商业贷款;甚至中国境内外国银行的贷款也不能作为裁定是否存在补贴的依据。理由是中国政府对银行业界的干预,对境内外国银行造成了很大的扭曲、限制甚至是支配。

美国商务部未考虑中国通行的利率,理由是中国政府对银行领域的干预,银行所提供的贷款反映了中国政府的巨大干预。因此,美国商务部所选用的是一个所谓市场基点,根据一些与中国国民生产总值相当的国家贷款利率,简单地确定出一个平均值。在铜版纸案中,美国商务部使用2005年国际金融统计资料,挑选了37个国家的贷款利率,简单地确定了一个13.147%的短期利率;然后用LIBOR的短期利率,与2005年美国联邦储备银行报告中通用的5年长期利率之间的比率,确定了一个长期贷款利率。

2.对所谓的补贴,只要公司参股的某一家企业受益,其他相关联的公司均被视为同样受益。

3.将银行对企业所有的贷款均视为政府补贴。

4.美国商务部在计算方面存在严重技术性错误。

“双反”调查已成为美国目前对付中国产品的主要贸易手段

美国对中国产品进行“双反”调查,已成为目前其对付中国产品的主要贸易手段。

继铜版纸“双反”第一案之后,美国开始加大了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的力度,截至20088月,美国共对中国产品发起“双反”调查13起,涉及产品有铜版纸、焊接碳钢管、复合编织袋、薄壁矩形钢管、非公路用轮胎、未加工橡胶磁、热敏纸、亚硝酸钠、焊接不锈钢压力管、石油天然气管道管、柠檬酸、后拖式草地维护设备和厨房用金属架。涉案金额近20亿美元,加之近两年来的单一反倾销案件,中国产品涉案金额高达30多亿美元。

“双反”调查为中国出口美国的产品设置了更高的门槛

上述13起“双反”案件的调查,美国商务部已陆续作出终裁或初裁。从目前已终裁的8起(铜版纸除外)和初裁的3起案件来看,除铜版纸胜诉、非公路用轮胎案个别企业税率较低外,其他各案的裁决结果对中国产品出口美国极为不利。中国企业被裁定的税率情况如下:

 

焊接碳钢管案终裁

69.20%85.55%

29.57%615.92%

98.77%701.47%

薄壁矩形钢管案终裁

249.12%264.64%

2.17%200.58%

251.29%465.22%

复合编织袋案终裁

64.28%91.73%

29.54%352.82%

93.82%444.55%

热敏纸案终裁

19.77%115.29%

0.57%137.25%

7.98%192.45%

非公路用轮胎案终裁

0.00%210.48%

2.45%14.00%

5.62%215.74%

未加工橡胶磁案终裁

105.00%185.28%

109.59%

214.95%295.23%

亚硝酸钠案终裁

190.74%

169.01%

359.75%

焊接不锈钢压力管案初裁

22.03%

1.47%106.85%

24.10%128.88%

石油天然气管道管案初裁

67.83%81.52%

18.89%31.65%

86.72%106.79%

柠檬酸案初裁

119.41%156.87%

1.41%97.72%

134.75%254.59%

 

“双反”调查的特点与企业应对

1.“双反”调查的特点

1)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在同一时段进行

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虽然是分别立案,却是同时进行。特别是在立案后,填写调查问卷阶段,要在同一时段填写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两份问卷。反补贴调查的初裁先于反倾销作出,填写调查问卷的时间更短;而实地核查,是先后在不同时段进行,反补贴和反倾销的终裁则是同时作出。

2)应诉工作量增大

单一的反倾销调查,留给企业应诉和提交问卷的时间就不多,而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同时进行,时间就更紧。这就要求应诉企业和代理律师在很短的有限时间内完成多项调查问卷的回答。企业填写调查问卷的时间就更显不足,特别是反补贴调查答卷规定的提交期限要比反倾销更短。在补充问卷次数多、量大、时间重叠的情况下,企业和律师组成的应诉团队所承担的工作量加大,投入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就更大。

而“双反”案件,以铜版纸案为例,除了反倾销调查的问卷外,仅反补贴调查的第一次问卷(即原始问卷)就涉及了90多个大问题。而这90多个问题中,每个问题还至少有5个分项问题,有的分项问题(如贷款一项)就多到序号以英文26个字母都不够用,还要从AA重新开始。而这些分项问题还有进一步的问题。反补贴调查涉及面广,上下游企业都要填写调查问卷,在本案中,企业向美国商务部正式提交的原始问卷答卷就有550多页,再加上随后多次的补充问卷答卷,总数多达2000多页。

3)反补贴应诉要比反倾销应诉更为复杂

单一反倾销调查的应诉主要是销售方面和生产成本方面的工作量较大。而反补贴调查的应诉,除了这两个主要方面外,涉及的面就更广,如政府的优惠政策、产业鼓励措施、拨款、债务免除、/地政府优惠政策、税收优惠、贷款(包括优惠贷款,长、短期贷款,政府政策性贷款,贴息贷款,银行商业贷款)等。问卷涉及的单位也要比单一的反倾销调查多,仅贷款一项,涉案企业的上下游公司都要对贷款的如何使用填写调查问卷。此外,各方面的中文资料都要予以翻译。

4)协调工作要比单一的反倾销案件多

由于反补贴调查涉及的面广、涉及到的国内法规多、优惠政策和贷款种类各异,与反倾销又有着内在的联系,因此协调的工作要比单一的反倾销多。至少有下面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协调反倾销与反补贴应诉之间的协调反补贴应诉中企业与政府的协调企业代理律师与政府委托律师的协调。

5)“双反”案裁决结果是对被诉中国产品征收两个税率

“双反”调查裁决的结果,是被诉产品在进入美国时,将要被征收倾销和补贴两个税率(零税率除外)。比如,补贴幅度为3%,倾销税率为4%,涉案产品最终要按7%的税率加征关税。以焊缝钢管案为例,终裁结果,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为69.20%85.55%,补贴幅度29.57%615.92%,如果中国的焊缝钢管要进入美国,除缴纳正常进口税之外,还要被征收98.77%701.47%的关税。

6)问卷涉及到政府部门

单一的反倾销调查,主要是涉案和应诉企业填写相关调查问卷,政府则不需要;而反补贴调查,除企业要填写调查问卷,政府也要答卷。这样企业和政府、企业的代理律师和政府的代理律师就要沟通,提交的问卷要协调一致,如果出现差异,将对企业应诉的结果极为不利。

7)企业胜诉的难度增大

在单一的反倾销调查中,如果企业在终裁中获得零税率,就可以摆脱反倾销的包袱,或者取得较低税率,虽然盈利会比以前减少,但产品还能进入美国市场。而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中国产品要承受两方面的税率,中国企业胜诉的难度就比以前增大。比如,在薄壁矩形管案中,某涉案企业虽然取得了2.17%的最低补贴税率,但其获得的倾销税率却高达249.12%;在热敏纸案中,某涉案企业获得0.57%的最低补贴税率,但其倾销税率却是115.29%;在非公路用轮胎案中,虽然某涉案企业获得了倾销的零税率,但是仍然还有5.62%的补贴税率,还是摆脱不掉被征税的境况。

2.企业应对

1)做好“双反”调查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由于“双反”调查的力度大、遏制中国产品更为有效,在美国业界已产生较大的反响,一些产业也在跃跃欲试,拟对中国产品发起“双反”调查,以逐步取代单一的反倾销调查。预计2009年一季度过后,对中国产品“双反”调查的可能性还会增大。因此,我国业界还是要关注事态的进展,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我们不希望“双反”调查的发生,但是我们对美国有出口,业务要发展,就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防患于未然。根据“双反”调查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和数据等方面的接轨,一旦“双反”调查发生,就可以从容应对,为企业的胜诉赢得时间和空间。

如果我们的企业着眼于未来,从现在起就可以聘请这方面的相关专业人员,指导企业的业务和财务人员做好账目等工作。这样做不仅是为了应对反倾销和反补贴,对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和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大有益处。

2)做好考察和聘请律师的工作

面对美国的“双反”调查,中国企业能否胜诉,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中国企业能够打赢“双反”第一案,在某些案件中获得较好的结果,就说明了这一点。中国企业赢得铜版纸“双反”第一案的意义就在于此。这里关键的就是谨慎而正确地聘请律师及其专业团队。谨慎就是要考察律师及其团队的经验和能力,特别要查证胜诉的案件和业绩。正确就是要聘请确实有胜诉经验和业绩,能为企业获取最大利益的律师及其团队。企业既然投入了相当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进行应诉,如果不能取得胜诉或好的结果,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在选择律师及其团队的问题上,要避免单纯商业运作的做法,注重企业的长远利益,企业和律师组成的强有力的应诉团队才是胜诉的基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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