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公布环保新指令可能影响我电子产品出口 |
查看次数:3099 加入日期:2008/4/19【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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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13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WEEE及RoHS指令)。两大指令所指产品范围十分广泛,对我国出口欧盟各国的电子电气产品可能带来负面影响。 《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规定10类产品中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设备必须报废。这10类产品包括了冰箱、洗衣机、电视、微波炉、吸尘器、熨斗等我国主要出口商品。报废设备的处理办法包括:从产品设计开始就考虑环保要求;报废设备与普通市政垃圾实行分开收集;按特殊处理程序处理报废设备;由生产者或第三方在单独或集中的基础上建立回收系统并制定各类产品的回收率。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指令的要求,报废产品的回收处理费用由生产者承担。 《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中所指的产品适用于第一条指令所管辖的10类产品中的八类。欧盟要求成员国确保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等6种有害物质。 按照欧盟的相关规定,产品适用指令前有18个月的过渡期,因此两指令的真正生效日期在2004年8月13日以后。也就是说,对出口企业来说,寻找对策的时间只有18个月。 欧盟是中国电子电气产品最重要的出口地区之一,在对指令的关注点上,中国与欧盟相关利益方存在一定的差异。从反馈回来的消息看,我国相关企业对两大指令关注的焦点大部分集中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中有关产品回收费用和回收率的规定上,主要有:在报废的电子电气产品回收费用上,我国企业认为回收应该实行社会化,不应仅由生产商单独负责;在历史垃圾的回收费用上,指令规定历史报废设备的收集费用由目前市场占有者按比例分摊,国内企业普遍认为,由于我国近几年出口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快速增加,此前出口量很少,因此历史责任由目前的制造商按市场比例分别承担不合理;在回收率和再利用率上,我国目前也正在制定相同的法规,回收率拟定为40%,欧盟两指令却提出80%的要求。 如果将回收成本转嫁到制造商身上,由于欧洲劳动力成本高,可能使回收成本接近甚至高于制造成本,这将大大降低我国相关产品的竞争力。此外,目前我国有相当部分的电子电气产品使用了被禁的有害物质,寻找替代品无疑要增加产品的成本。 欧盟近两年已成为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的重要市场,两指令所涉及的中国出口企业和出口商品不仅面广而且量大。从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反馈回来的消息说,目前欧盟已成为我国家用电器出口的主要市场,约占我国家电出口市场的1/4。据去年的统计数据,欧盟是我省产品的第三大出口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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