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新海关法例将于数月后实施
查看次数:712  加入日期:2016/3/11【关闭窗口
页面功能:【字体: 】 视力保护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欧盟新海关法例将于数月后实施

  新《欧盟海关法典》(Union Customs Code)将于201651日起在欧盟实施。

  欧盟于2013109日采纳了制订《欧盟海关法典》的第952/2013号条例,即《欧盟海关法典规例》。《欧盟海关法典规例》是关于欧盟海关规则及程序的现代化框架规例。151229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两项已获欧洲委员会采纳的法例,这些法例载有关于《欧盟海关法典规例》的细则。

  第一项法例是欧委会第2015/2446号授权规例,即《欧盟海关法典授权法》,载有补充《欧盟海关法典规例》的详细条文。第二项法例是欧委会第2015/2447 号实施规例,即《欧盟海关法典实施法》,载有实施《欧盟海关法典规例》的细则。

  《欧盟海关法典规例》、《欧盟海关法典授权法》及《欧盟海关法典实施法》带来的重要转变,概述如下。

  海关估价 — 第一个重要转变是废除「首次销售出口估价」(First Sale for Export valuation)规定。根据现行欧盟法例,在某些情况下,进口商可以使用供应链内较早发生的销售价值作为海关估价。在《欧盟海关法典》中,这项规定将被「最后销售出口规定」(Last Sale for Export rule)取代。换言之,进口商必须使用产品被带进欧盟关境之前最后发生的销售价格。不过,《实施法》就这项新规定提供豁免至2017年底,条件是在2016118日之前已存在具约束力的合约。

  此外,在《欧盟海关法典》下,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产权的版权费和许可费等,将较易成为可课税对象。现行制度下,除非该等版权费和许可费是产品销售条件之一,才会成为报关价格的一部分。虽然《欧盟海关法典》仍然保留这项条文,但是《实施法》现已界定在哪些情况下才算符合「销售条件」。由于这些情况的描述相当笼统,因此版权费或许可费便可能在更多情况下成为可课税项目。

 

  商标使用费亦将失去优惠待遇。根据现行法例,为产品缴付的商标使用费不必课税,条件是该等产品的进口商可以自由地向其他与授权方无关的卖家取得同样产品。这项豁免将不再存在,商标使用费将与其他版权费及许可费受同样的规定约束。

  具约束力关税资料 — 与具法律约束力关税资料(Binding Tariff Information)有关的制度,亦将出现重大变革:

  具约束力关税资料决议的有效期,由6年缩短至3年;

  具约束力关税资料决议不但对欧盟所有海关部门具有约束力,对具约束力关税资料的持有者亦然;

  申请者或持有者必须设于欧盟境内;

  对于一些具有相同主要特征的产品,假如差异之处对其关税分类无关重要,可以发出单一海关货物编码的具约束力关税资料,提供更大弹性;

  当具约束力关税资料的持有者或其代理,为受该具约束力关税资料决议涵盖的产品办理报关手续时,这项资料会连同该决议的参考编号一并在海关申报单中显示;

  假如成员国对某种产品的海关分类意见不一,成员国应互相谘询,在3个月内就产品的海关分类达成共识。若未能达成共识,事件将转交欧洲委员会处理。

  在201651日已经生效的具约束力关税资料决议,在决议列明的时期内仍然有效。

  认可经济营运商 – 《欧盟海关法典》将显着改变关于认可经济营运商(Authorised Economic Operators)的规定。一方面,获取及维持认可经济营运商地位的准则将会收紧,包括须证明有严格监察产品贸易情况,其雇员亦须具备与所从事活动直接有关的实务能力或专业资格。

  另一方面,法典将加入更多与认可经济营运商地位有关的优待。认可经济营运商将可申请「自我评估」及「集中报关」的资格。「自我评估」允许营运商进行某些通常属于海关当局职能范围内的清关手续或管理工作。通过「集中报关」,营运商可以向所在地的海关办事处提交申报表,为在另一个成员国进口的产品报关。

  特殊程序 – 在《欧盟海关法典》下,「有经济影响的通关程序」(Customs Procedures with Economic Impact)改称为「特殊程序」(Special Procedures)。特殊程序由以下环节组成:过境,包括外部 及内部过境;仓储,包括海关仓库及自由区;特定用途,包括临时免税进口及最终用途;加工,包括运进加工及外运加工。特殊程序经过修订,以简化规则,例如「海关监管加工」及「运进加工」将合并为「运进加工」。

  非优惠原产地 – 判断产品非优惠原产地(non-preferential origin)资格方面,《欧盟海关法典》订立了更详细的规则。基本原则与现行法例所定的一样,判断非优惠原产地资格的决定性因素仍然是:(1)产品完全是在单一国家或地区获得;或者,假如生产活动涉及多国国家或地区,(2)该产品是在某所设施进行最后、重大及合乎经济原则的加工程序,结果制造出一个新产品或是完成一个重要的制造阶段。关于第二项准则,新规例将更为具体:

  产品获取非优惠原产地资格所需进行的作业清单将会延长;

  加入一项「一般剩余规则」,为不受「合资格作业」(qualifying operations)清单涵盖的产品判断非优惠原产地资格;

  「最低作业」(minimum operations)清单将适用于所有产品。在现行法例下,该清单只适用于纺织品。最低作业是指不足以让某种产品取得非优惠原产地资格的活动。

  欧洲委员会现正考虑为《欧盟海关法典》的不同部分及实施规例制订指引。浏览规例内容,请查看:

《欧盟海关法典规例》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3R0952&from=EN

《欧盟海关法典授权法》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5R2446&from=EN

《欧盟海关法典实施法》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5R2447&from=EN

 

 

 来源:香港贸发网

2016-3-11

 

 

 [ 关闭窗口 ]   
·市商务局将开展商贸企业法律服务活动
·关于开展欧盟《生物灭杀剂法规》应对培训的…
鞋革
眼镜
泵阀
服装
低压电器
箱包
请选择信息类别
请输入文章关键字

航班查询

列车查询

公路查询

酒店查询

天气预报

话费查询

邮政查询

万年历

违章查询
Copyright © 2003-2024 fairtrade.gov.cn,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温州市商务局
址址:中国浙江省温州市黎明西路236号国贸中心19楼
Tel: 86-0577-88862863 Fax:86-0577-88840575
备案号:浙ICP备06005210号
技术支持:思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