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2007--国际贸易争端热点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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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4月10日,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主办的“2007年国际贸易争端形势分析会”上,商务部副部长高虎城提醒与会者,“从世界范围看,一个国家经济的崛起必然伴随着贸易摩擦的激增。2006年共有18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63起反倾销调查,创历史新高。2007年贸易争端形势将更加严峻,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提前做好准备。”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高级副会长张志刚进一步指出,“美国创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先河;欧盟的REACH法规将涉及3万种化学物质,500万种商品,使我国石油、化工、纺织、电子等行业受到影响;知识产权诉讼,特别是美国337调查,以其制裁的严厉性及应对的高额费用,有可能成为制约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新的瓶颈。”
  会议期间,“REACH法规”、“铜版纸反补贴调查”、“复合木地板案”被多次提及并作为专题进行研讨。“这三大热点话题代表了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反补贴和知识产权诉讼的最新走向,值得每一个有关部门和企业密切关注,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REACH,难以逾越的绿色之墙
  商务部世贸司司长张向晨表示,“REACH法规即将于2007年6月实施,但相关行业的重视程度不够。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化工及相关行业对REACH法规的认知有3种情况:(1)比较了解、比较重视,但不知道如何应对;(2)了解一点,但不知道具体内容,也不知道有何负面影响;(3)根本不知道,从众心理强。”
  REACH法规是《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的简称。该法规是一个涉及化学品生产、贸易、使用安全的法规提案,其首要目标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追求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欧盟委员会将建立专门的化学品监控管理体系,并于2012年前实现所有相关化学品的统一管理。该体系对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和其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等产品分别纳入注册、评估、许可3个管理监控系统。按照欧盟拟订的时间表,产量在100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应在3年内完成注册;产量在100~1000吨的化学物质,6年内完成注册;产量在1~100吨的化学物质于11年内完成注册,未能按期纳入该管理系统的产品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张向晨指出,REACH的实施将对我国进出口造成双重障碍。据欧盟估算,每种化学物质的基本检测费用约需8.5万欧元,每一新物质的检测费用约需57万欧元。从我国对欧盟出口石油和化工产品结构可以看出,多数为大宗、低值、原材料性的、生产过程污染比较严重的产品,也是欧盟不可缺少的塑料、橡胶、有机或无机化工原料及各种中间体等。这些产品往往缺乏相关的数据,或者达不到欧盟的技术标准。根据REACH法规的要求,我国向欧盟出口这些化学品和几千种化工下游产品将面临注册、评估、许可的问题,且必须通过欧盟境内的生产商或进口商进行注册。据估计,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将使我国对欧盟石油和化工产品的出口成本普遍提高5%以上,将导致我国石油和化工产品对欧盟出口受阻,甚至退出欧盟市场。在进口方面,REACH法规实施后,欧盟的化学品生产商或出口企业必将高额的注册、评估费用打入产品成本,从而提高出口价格。据业界测算,我国从欧盟进口化学品的平均价格将因此普遍提高6%以上。
  业内人士预测,REACH法规实施后将发生两方面的大转移:
  1.导致我国化学品国际贸易市场的大转移。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的王子敏认为,一旦化学品进出口成本增加过高,企业很可能重新开拓欧盟以外的市场,建立新的贸易渠道,而新市场的开拓则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投入。尤其是我国以生产资源型及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因此这一市场转移将严重影响我国石化及相关行业的发展。
  2.影响人体健康及环境污染的产品有可能向我国转移。王子敏认为,欧盟新法律的实施,将普遍提高产品的生产成本,原本成本高、利润低、对环境有污染、危及人身健康产品的生产地将会从欧盟转移到第三世界国家,且极有可能转移到我国。
  “更为严重的是由REACH法规而引起的连锁反应,将导致国际贸易环境恶化。美国受欧盟的影响已经启动了立法提案;日本则宣布建立商品检验注册制度,其做法与欧盟如出一辙。新法规将呈现迅速蔓延的趋势。”
  在谈到应对REACH法规的策略时,张向晨再次表达了急切之情,“要加大对欧盟REACH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国内企业对欧盟REACH法规影响的认知程度,以引起产业界的重视。从欧盟白皮书到REACH法规草案公布至今的3年时间里,国内企业的反应非常迟缓,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从一开始就抓紧研究这一问题。” 张向晨介绍了美国应对REACH法规的经验,“由政府机构、协会、企业同时联络国际相关协会、商会,共同开展针对该法规的评议工作,先后提出了56条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他们还开展了大量游说工作,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不仅拖后了REACH法规的生效时间,还极大地降低了新法规的管理力度和企业负担。”
  张向晨提醒企业,“虽然REACH法规对我国化工及下游行业带来很大的影响,但也反映了市场上对环境保护和关注消费者健康的要求。因此,经营者必须从这一高度进一步转变观念,树立起绿色生产、绿色营销的思想,使我们生产的产品更精细化,生产的化学品更绿色化。”
  王子敏也认为,打破REACH法规等各种“壁垒”的最根本办法是提高产品质量,我国化学品及下游产品的生产企业要努力采用国际标准或世界著名企业的实物标准组织生产,采用高新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及时研究、搜集各国技术限制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适应国内外市场的实际需要。REACH法规对于我们国内制定相关的环保、贸易管理法规来说,有着不同寻常的借鉴意义。对我国企业来说,应当直面挑战,早行动,早受益。
  铜版纸反补贴,美国的双重打击
  2007年3月底,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中国出口的铜版纸反补贴调查初裁结果,共认定了拨款、税收优惠和优惠贷款三大类10个补贴项目,裁定我国涉案企业10.90%~20.35%的补贴幅度。此举改变了23年来美国不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做法。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副调查专员王贺军对美国的做法提出了强烈质疑,“在反倾销时使用替代价格,到了反补贴时,美国又设定了替代贷款利率。美国商务部认为,由于中国政府对银行业的重大干预,造成无论是四大国有银行还是外资银行、中小股份制银行的利率都是扭曲的,因而不能被视为正常的可比商业利率,只能采用外部标准。于是,美国商务部采用了与中国人均国民收入相近的37个市场经济国家短期贷款利率,通过简单平均计算得出了13.147%的替代贷款利率。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1年期贷款利率只有5.85%,也就是说中国政府补贴了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
  2006 年,美国从中国进口铜版纸2.24 亿美元,相当于27 万吨进口量,国内主要出口商是金东纸业和晨鸣纸业。由于上述2家公司2006年的铜版纸出口量分别为15 万吨和3 万吨,且出口市场包括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对美出口量占公司总产能的比重分别不足4%和2%,因此美国的反补贴调查对行业和企业盈利影响并不明显。
  2007年3月31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王新培指出:2007年3月30日,美商务部公布对中国出口的铜版纸产品反补贴调查初裁结果,决定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并开始对中国出口的铜版纸产品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强烈不满。
  中方认为,美方自1984年起就确定了不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做法,这一做法在美司法诉讼中被确认为判例,且始终未予改变。此次美商务部的初裁决定开了一个很不好的先例,明显与美国内目前仍然生效的法院判例和美商务部的一贯做法不符。美方在坚持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不顾中方一再强烈反对,又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这极大地伤害了中国业界的利益和感情,是中国业界不能接受的。
  华盛顿Baker Hostetler律师事务所的国际贸易专家费尔德曼表示,“关键是美国商务部这项决定对中国影响深远,将出现针对中国各种产品的同类诉讼的浪潮”。该案的后果可能非常严重﹑波及面非常广。例如,中国很多城市都设有经济开发区,所有在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司都可能被美国视为享受了政府补贴。
  格威·舒伯·拜耳律师事务所贸易顾问叶晓明认为,美国对华铜版纸反补贴一案本身的经济影响并不大,况且美国商务部在不少方面还不能自圆其说,反补贴税率也没有反倾销那么高,还可以通过技术层面的运做降低反补贴的效果。但是这起案件提醒我们政府的政策、计划和管理模式都应作出相应调整。
  根据世贸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一企业或某一产业提供财政捐助或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直接或间接地增加出口、减少进口或因此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损害。有关专家对补贴的解读是:补贴必须是政府行为;补贴的对象主要是国内生产与销售企业,但不一定仅指出口补贴,包括对国内各产业部门、行业、企业或地区、科研部门的财政捐助和政策信息;被授予方必须实际享受到了利益;补贴应具有专项性,即指成员方政府有选择地、有差别地而非普遍性地给予某一个企业、行业或地区等等。
  此次铜版纸反补贴调查案的原告--美国新页公司在申诉书列举了中国的13项补贴,涉及从中央到地方,来自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税收、银行等机构各种名目的“优惠政策”。其中,包括中央和地方根据“五年规划”给予的资金扶持和科研奖励津贴、国家和省级对出口名牌企业的扶持政策、来自国家开发银行的贴息贷款、发改委给予的重大国产设备增值税增量抵扣政策、对于“双高一优”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的贴息优惠贷款、政策性贷款和贷款免除、对于外资企业给予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申诉书中涉及的诸多“补贴”项目,相当一部分是政府长期执行或正大力推动的产业、财政支持政策。2005年,由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称,为实施出口名牌战略,改变外贸增长方式,将选准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自主品牌,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培育。扶持措施包括:安排出口品牌发展资金,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对入选企业所需的进出口配额,优先予以安排;各级政府在各类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出口名牌产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名牌出口企业使用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等等。山东晨鸣纸业正是惟一出现在2006年山东省出口名牌企业名单中的造纸企业,享受了国家和省级的多项扶持政策。
  不少专家认为,目前,中国的补贴思路和模式需要改进。比如,各类财政补助中,以针对特定企业、特定产业和特定地区的特定补贴对象为主,专向性强,而可普遍获得的补贴少;在补贴内容上,以扶强扶优为主,针对弱势群体的具有平等性的补贴少;在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中,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环保补贴等相对不足。此外,已出台政策的补贴方法过于单一,多以直接财政预算为主。
  叶晓明表示,“为了有效地刺激企业,我国多采用税收和贷款这两种方式。但这恰恰是世贸组织历来反补贴的主要对象。”
  浙江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财贸处处长方元龙认为,在实现对经济发展扶持的同时避免摩擦就需要调整政府补贴运用的指导思路:将支持对象从注重对部分企业、部分行业和部分地区加速发展的专向性支持,转向有效支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将支持方式,从计划经济色彩较浓的行政性、指令性办法为主,转向符合世贸规则的基金性、前移性支持为主。
  原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张玉卿提醒有关部门,一定要根据世贸组织相关规则来制定国内的补贴政策。
  复合木地板案,337调查背后的谋略
  2007年1月,经过一年半的艰苦诉讼,深圳市燕加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终于等来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的有关强化木地板337调查最终裁决。根据这一裁决,由该公司发明设计的“一拍即合锁扣地板”产品没有侵犯申诉方美国Unilin国际集团的任何诉争专利。这一结果意味着燕加隆公司成为中国12家应诉企业中目前惟一获得最终裁决胜诉的企业。更重要的是,与其他绝大多数企业相比,燕加隆公司将不受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签发的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的影响,其新锁扣产品可自由进入美国市场。
  代理这场诉讼律师刘松涛介绍了复合木地板337调查的申请者Unilin集团的战略性安排,“国际巨头利用知识产权对中国企业进行围剿显然是经过精心安排的,337调查只是谋略中的重要一环。有关企业更应当关注对手在应用知识产权方面的布置。”
  其实,早在对中国企业发难之前,Unilin集团已经就地板锁扣方面的专利和其他公司打了十几年的官司,花费了上亿美元的律师费,但获利也非常巨大。统计显示,Unilin在专利诉讼方面从未失手,迄今已经在全世界收取了超过30亿美元的专利费。迅速发展的中国木地板生产企业同样引起了Unilin的“关注”。
  2005年春,Unilin联合当地有关部门在德国Domotex展会上率先发难,查封了十几家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中国企业的产品。刘松涛指出,“当时中国木地板生产企业刚刚进入德国市场,展会是其开拓业务的最佳渠道,Unilin的做法的确是省时省力、效果佳。美国市场则不同,中国企业已经大量进入。于是Unilin于2005年7月申请了337调查,希望要么通过和解获取大量专利费,要么将中国企业赶出美国。”
  2005年7月1日,荷兰Unilin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爱尔兰地板公司和美国Unilin北卡罗莱纳地板公司联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337调查”申请,指控包括18家中国企业在内的全球30余家强化木地板生产厂商侵犯其地板锁扣技术专利。2007年1月初,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中国涉案的18家木地板企业侵犯了荷兰Unilin公司的锁扣专利。这对于每年向美国出口3000万平方米、整体规模达到300亿美元的中国强化木地板生产企业来说是一次猝不及防的攻击,意味着中国企业必须“一次性支付10万~12万美元,每销售1平方米另付0.65美元的专利许可费”后才可以进入美国市场,而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国内木地板行业的平均利润不足10%。所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结果对于出口平均价格不超过50元/平方米的强化木地板生产企业来说根本无力承担,这无疑将全面瓦解中国木地板的成本优势。
  刘松涛分析指出,“Unilin并未因此罢手,2006年春,该集团向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提出申请,要求这些国家不得进口来自中国的复合木地板。随后又在中国申请了2项专利,国内企业竟没有1家提出异议。就这样Unilin完成了从国外到国内,从一线市场到二线、三线市场对中国企业的层层堵截。显然,Unilin的目标决不是专利费,而是广阔的世界市场,337调查只是这一谋略中的重要工具!”
  常州地板协会名誉会长傅峰也认为,Unilin集团可谓预谋已久。“该集团为这一指控准备了近2年,聘请专业的咨询公司进行调查策划,在诉讼策略方面很有讲究。此案涉及的中国企业广泛分布在江苏、上海、广东、福建等地,大、中、小企业都有,使得企业不容易联合应诉,便于分而击之。”
  事实证明了这一策略的有效性。一位业内人士分析,由于被诉企业各有利益诉求和小算盘,大企业希望借机把中小企业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小企业则希望搭便车获利,最后形成各自为战、信息不通、行动不一的局面。尽管有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牵头,应诉企业还是没能团结一致地并肩作战,而是先后组成4个小组,在各自律师的带领下进行抗辩。其中,圣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升达林产集团、菲林格尔木业(上海)有限公司3家企业组成第一小组;江苏洛基木业有限公司、常州赛力木业有限公司、常州武进中鑫木业有限公司、广东盈彬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福建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家企业组成第二小组;财纳福诺木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德克曼地板有限公司组成第三小组;深圳燕加隆实业有限公司则自成第四小组。
  这种各自为战的局面显然易被对手所利用。曾在美国华盛顿法庭与Unilin进行面对面抗辩的中国工程院院士张齐生表示,“在这次应诉过程当中,我们有个别企业宣布退出,原告特别高兴,在庭审过程当就宣布这一消息,对我们应诉非常不利。”
  在谈到应对337调查的策略时,刘松涛认为,“不管是成立应诉基金还是统一步骤,其实都是战术上的安排。创新,关键只有企业开发出自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才是突破知识产权壁垒的最佳途径。比如燕加隆公司发明设计的‘一拍即合’1号、2号两种锁扣产品不侵犯申诉方的任何专利,不仅为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锁扣产品自由进入美国市场敞开了大门,还将大大蚕食Unilin的市场。”

杨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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